争议案号:红字 ชม.113/2563
裁定赔偿金额:29,542 泰铢
原告的索赔请求
- 事故前医疗费用:50,000 泰铢
- 未来医疗费用:150,000 泰铢
- 其他相关费用:50,000 泰铢
- 受伤期间误工损失:45,160 泰铢
- 丧失未来劳动能力赔偿:100,000 泰铢
- 精神损害抚慰金:200,000 泰铢
被告为 A 保险公司,系涉案车辆的保险人。事故当日,由 A 先生驾驶该车,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。
被告的抗辩
被告主张:
1.50,000 泰铢的事故前医疗费过高,无证据证明。
2.150,000 泰铢的未来医疗费不合理,伤情不足以需长期治疗。
3.50,000 泰铢的其他相关费用毫无根据。
4.45,160 泰铢误工费无证据支持,原告仍照常领取工资。
5.100,000 泰铢的未来劳动能力丧失费及 200,000 泰铢的精神损害赔偿,均无事实依据。
因此,被告认为原告系恶意行使权利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争议焦点
1. 被告是否需赔偿?赔偿范围及金额?
2.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15% 支付利息?
仲裁裁决
(一)事故前医疗费用

证据显示,原告在 A 医院与 S 医院治疗,支付 425 泰铢及 4,737 泰铢,共 5,162 泰铢。被告无证据反驳。
➡ 被告应赔偿 5,162 泰铢。
(二)未来医疗费用

原告起诉时索赔 150,000 泰铢,庭审中改称 21,400 泰铢。但相关治疗(高能激光、MRI)并非医生建议,仅为原告上网查询得知,尚无医学诊断依据。
➡ 驳回此项请求。
(三)其他相关费用

原告就诊路程约 35.9 公里,往返 3 次交通费用 1,800 泰铢,合理且被告无异议。至于申请病历费 200 泰铢,属诉讼相关费用,不属医疗相关支出。
➡ 被告仅需赔偿 1,800 泰铢。
(四)误工损失

原告系国有企业员工,月薪 22,580 泰铢,主张停工 2 个月(45,160 泰铢)。但庭审供述改称停工 1 个月。依劳动法,年内病假 30 日可带薪休假,且无证据证明工资被扣。
➡ 驳回工资损失 22,580 泰铢。
➡ 同时,兼职空调安装、电工月收入 13,000 泰铢,索赔 3 个月 39,000 泰铢,因无有效证据,亦不予支持。
(五)丧失未来劳动能力

- 作为国企职工:原告称病假影响晋升与奖金,但查无此规。工资晋升与年终奖金不因病假 15 日以上而取消,未见书面证据。
- 作为兼职技工:仅有名片影印件,无雇主证言,证据不足。
➡ 驳回此项请求。
(六)精神损害抚慰金

原告肋骨骨折、胸肩瘀伤,需休养 30 日,但无长期严重痛苦之证据。原告索赔 200,000 泰铢,过高。
➡ 仲裁裁定赔偿 20,000 泰铢。
最终裁定
被告应赔偿原告:
1.事故前医疗费:5,162 泰铢
2.其他相关费用:1,800 泰铢
3.精神损害抚慰金:22,580 泰铢合计:29,542 泰铢,并自起诉之日起按 年利率 15% 支付至清偿完毕。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,被告须于收到裁决 30 日内支付。
法律依据
《民商法典》第 877、446 条
仲裁员:Somchai Yuwawitthayaphanit
案件编号:ชม.96/2563
工作组意见
仲裁员认为原告影响不大,但工作组认为原告自事故后确实承受痛苦,裁决对此考虑不足。此外,保险条款已明示: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,致被害人起诉或申请仲裁,利息应按年 15% 支付。保险公司对此明知,却仍抗辩,违背诚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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